|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滨海新区工商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供热单位: 为了维护供热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供热服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该文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jf-2011-053 天 津 市 居 民 住 宅 供 用 热 合 同 (按面积计费)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同监制 2011年4月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 热 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 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 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 供热采暖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 供热采暖费支付 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目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 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 。 第五条 设施维修与管理 (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 暂停和恢复供热 (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