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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公用[2011]456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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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退还乙方供热采暖费。

  (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四)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七)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所述金额  ‰的违约金。

  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暖费时,需交纳违约金。

  甲方暂停供热的,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其 他

  (一)双方约定事项

  

  

  

  

  (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政策调整,本合同内容与政策不一致的,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热信息登记表

  

  

乙方用热地点

乙方姓名

 

家庭电话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房屋性质

公产 私产 企业产

房屋面积

计租:㎡;建筑:㎡;公摊:㎡

房间号

房屋用途

供热设施名称及数量

 

 

 

 

 

 

 

 

 

 

 

 

 

 

 

 

 

 

 

 

 

 

 

 

甲方供热地点

 

报修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监督电话

 

区县供热办

 

监督电话

 



  注:上述信息如有变动均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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