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地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正确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和单位社会用语、用字不规范,如不按规定使用民汉文字,民汉文字同时使用时比例失调、翻译不准确、排列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准确地使用,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以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和地方性会议,应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特别是会议下发的文件材料必须同时使用民汉文字。重要会议的会标应当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和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时,必须同时或分别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社会用字应当同时、规范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时要做到比例相称、工艺美观、翻译书写准确。

  社会用字主要是指: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公函纸等,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可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区内生产并在区内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说明书等。

  公共场所是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或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机、船)厅、售票厅;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影剧院、歌舞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各类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宫;广场、公园;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厅;各类营业厅;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门牌、印章的用字规范标准。

  (一)字体颜色和标准。按照惯例,各级党委机关门牌文字为红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及团体、事业单位门牌文字为黑色。民文字体为正文印刷体,汉文字体为宋体。门牌文字应与其印章文字一致,门牌材料、大小可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确定。

  (二)文字排列方式。上下排列的:民文在上,汉文在下,有外文的在汉文之下;左右排列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在右,汉文在左,有外文的在汉文之左。蒙古、锡伯文在左,汉文在右,有外文的在汉文之右;圆形印章民文在左,汉文在右。

  七、文字翻译和审核。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信封、公函纸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可以咨询当地语言文字主管部门,以确保翻译准确、用字规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民汉语言文字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常性组织检查本地、本部门(单位)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及时整改不规范现象,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