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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奖惩措施 (一)将各相关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实绩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并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区县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和市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 (三)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区县,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其它非农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其它 各相关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