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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政法[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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