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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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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夯实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各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序列,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2011年年底前,所有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站,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受乡镇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双重领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解决办公场所及设备。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积极推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建设。

  (二)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充分吸纳原有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做法,借鉴外省市开展联合执法的成功经验,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联合执法,明确联合执法的领导机构、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各自职责、具体程序,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体系,降低食品安全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指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任务,并建立覆盖省、市、县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制度,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成立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准入,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格生产经营退出,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五)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坚持“无急有备,有急能应”的原则,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平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即时启动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六)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在乡村、社区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协管员,建立基础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和协防员队伍,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健全食品安全公众举报奖励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受理部门、接收渠道、奖励额度等,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形成覆盖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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