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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科[2011]469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市建设交通委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当年《天津市建设交通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适用(限用或禁用)范围、有效(或生效)日期、技术拥有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凡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完成复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四新”技术评估或推广应用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四新”技术评估或推广应用证书的单位在确定试用或应用工程后,应当将工程名称、工程应用量、应用部位等相关内容及时报送科技中心。竣工验收后,应将“四新”技术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报送科技中心。

  第十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其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协助科技中心做好试点应用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四新”技术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回证书。

  (一)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涵盖新技术内容的;

  (二)评估试用或推广应用证书有效期内转让证书或擅自增加证书技术名称的;

  (三)工程竣工后未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将未取得 “四新”技术评估证书、“四新”技术推广证书的成果应用在本市建设领域中。

  第十九条  市建设交通委对建设领域“四新”技术评估试用、“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为维护本市“四新”技术的正常发展,设立市建设交通委举报监督电话:24314301。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建科教[2008]691号)和《关于申报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的通知》(建科教[2008]1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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