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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依法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信息化建设,省政府年内建立公众查阅规范性文件网络平台。(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数字办分别负责) (九)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年内全面完成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并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十一)建立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建立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反映、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估,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市县政府年内要选择1~2项重大决策项目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十三)依法履行职责。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调整和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大网上行政审批力度,加强协同审批办公平台建设,完善省市两级联动审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推行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服务,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效能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本部门行政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省法制办、省效能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继续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条件成熟的市县应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继续在有条件的省政府部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继续推广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方式,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推行行政指导执法的意见。(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八)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省法制办、省数字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市县政府年内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