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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集中对全省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各地、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加快全面启动。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闻宣传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严肃查处。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转有处理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切实做到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内的建筑施工督促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事故多发企业以及隐患整改不力单位的检查巡查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监理项目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100%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建立“打非”专项行动自查台账,以备核查。 (二)加强督促检查。县(市、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100%开展检查。市(州、地)主管部门对县级开展全面巡查。省级主管部门对市(州、地)开展重点抽查。 (三)强化社会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打非”专项行动摆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检查巡查工作要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积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增强“打非”专项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强化协作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信息共享,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两场”联动。各地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工程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建设。从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把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做好建筑施工本质安全。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打非”专项行动长效机制,将其纳入制度性、规范性、经常性的轨道,坚持“打非”工作回头看、反复抓,不断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和中央在黔施工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以及附表1报送我厅建筑业处。 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监办具体组织本系统的专项行动,并于6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我厅(建筑业处)。 其他部门、企业、项目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按分级、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分别报相关主管部门。 联系人:鲁长亮,联系电话:0851-5360292 附 市(州、地) “打非”专项行动统计表
注:该表统计内容含本地区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打非”专项行动期间的相关统计数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