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对外公告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宣传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是指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财政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实以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公告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公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检查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八条 公告应在检查报告、处理(处罚或处分)决定等检查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发布。 第九条 发布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依法不宜向社会公布的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三)互联网(深圳市财政委网站); (四)其他方式。 公告可采用一种方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具体公告方式,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二条 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财政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