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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以来中央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调查范围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和海洋石油建设项目)。 请各单位认真填报《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及《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或者所属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丁晓文,010-64463620 附件: 1.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空格处填写项目数量。 2.统计范围:2009年、2010年、2011年(至5月31日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附件2: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填写说明: 1.在对应的“”内填入“√”即可。 2.统计范围:2009年、2010年、2011年(至5月31日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调查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