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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接上页]
(四)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每两周应至少报送1期工作简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3)纸质版应在每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请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系统专网或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下载。

  

  联系人:卜治溢

  电 话:010-88331340

  传 真:010-88388532

  邮 箱:buzy@sda.gov.cn

  

  附件:1.保健食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2.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3.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保健食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序号

易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产品类别

易非法添加的物质或组分名称

检测依据

1

宣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艾司唑仑、奥沙西泮、阿普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地西泮、劳拉西泮、氯氮卓、氯硝西泮、咪哒唑仑、三唑仑、司可巴比妥、硝西泮、异戊巴比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

2

宣称辅助降血糖功能产品

二甲双胍、苯乙双胍、吡格列酮、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格列齐特、瑞格列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

3

宣称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

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

4

宣称减肥功能产品

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黄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 2006004



  

  附件2:

  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序号

易非法添加的化妆品产品类别

易非法添加的禁用物质或组分名称

检测依据

1

祛斑类、
宣称美白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氯化氨基汞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2

氢醌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3

铅及其化合物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4

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5

宣称美白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丙烯酰胺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

6

宣称祛痘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甲硝唑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7

氯霉素等抗生素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8

糖皮质激素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gb/t24800.2-2009)

9

磺胺

化妆品中二十一种磺胺的测定》(gb/t24800.6-2009)

10

宣称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性激素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11

育发类产品

氮芥及其盐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12

米诺地尔及其盐和衍生物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

13

染发类产品

间苯二胺及其盐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14

宣称去屑功能的发用产品

酮康唑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15

指甲油类产品

邻苯二甲酸酯、甲醇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16

爽身粉、痱子粉类产品

石棉

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附件3:

  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

抽验保健食品数量

种次

抽验化妆品数量

种次

检出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数量

种次

检出非法添加化妆品数量

种次

查扣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数量

盒(瓶)

查扣非法添加化妆品数量

盒(瓶)

查扣非法添加保健食品货值

万元

查扣非法添加化妆品货值

万元

责令保健食品企业停产停业

责令化妆品企业停产停业

吊销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

吊销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

罚没金额(保健食品)

万元

罚没金额(化妆品)

万元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保健食品)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化妆品)



  报送方式和要求:2011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报送,邮箱:buzy@sda.gov.cn,传真:010-8838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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