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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附: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直选范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统一部署和指导〕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代表选举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部署。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普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投票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代表结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社会阶层代表比例适当,提高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的选举。 第七条 〔少数民族选举〕少数民族的选举,按《选举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军队和武警选举〕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选举经费〕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财力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立选委会〕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一条 〔选委会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第十二条 〔选委会成员辞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辞职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根据需要任命新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职责〕选举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