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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已进入手足口病高发季节,报告的手足口病病例数、重症病例数呈上升趋势,部分省市已出现死亡病例,本市报告的聚集性疫情和重症病例也呈上升趋势。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20号,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机构要认真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4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医政〔2010〕18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点来抓。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爱卫等部门共同谋划,联防联控,加强督导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有效地落实各项防控举措。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在手足口病的高发季节建立与学校、托幼机构“一对一”、“一对多”的联系制度,确保人员到位、指导到位、措施到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发现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要及时规范地开展调查处置,按照市卫生局、市教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坚决落实关班、关园等措施,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做好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本市手足口病病原谱变化动态,为疫情趋势研判提供依据。各级儿童保健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技术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手足口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要求做好手足口病病例诊治、样本采集和报告等工作。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作为收治本市重症病例的市级定点医院,应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队伍,配备救治物资、药品及器械,开辟专门医疗区域、预留足够床位,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地收治。同时,要充分发挥市级定点医院的技术力量,加大对对口联系区县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有力提升全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能力。

  

  四、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制作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手足口病防治宣传资料,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深入社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医院以及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外来流动儿童集聚点,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幼儿家长的防治意识。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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