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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函[2011]793号
【颁布时间】 2011-05-30
【实施时间】 2011-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

[接上页]


  (一)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察督办

  

  请各局、院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和主管处室的负责人牵头抓好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矿区核查项目的指导、督促与帮助,要在完成时限、成果质量、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责任要求,拿出逗硬办法,确保快速推进此项工作。

  

  (二)请下发文件提出工作要求

  

  请各局、院发文要求所属项目承担单位,一是务必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矿区核查项目:6月3日前提交铝土矿、磷、稀土及钾盐4个矿种所有核查矿区经修改合格后的最终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和成果数据库,下同);6月20日前提交铁、铅、锌、钨及锑5个矿种所有核查矿区经修改合格后的最终成果资料,7月30日前提交金、铜、煤3个矿种所有核查矿区经修改合格后的最终成果资料;8月30日前提交锰、铬、镍、钼、银、锂、锡、硫铁矿、萤石、重晶石、镁11个矿种所有核查矿区经修改合格后的最终成果资料。二是切实把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当成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在强化责任、人员组织、设备安排等方面下功夫,抽调熟悉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的业务骨干,将每一矿区核查成果的提交、修改与验收等环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时间点,确保集中精力、全力以赴、突击完成所承担的核查任务。三是要把提高成果报告和数据库审查质量,按时返回经修改后的成果报告和数据库作为一项十分紧迫、十分关键的核心工作来抓,建立总工程师负总责、项目经理负全责的质量保障机制,做到在提交最终矿区核查成果数据库和成果报告前,由总工程师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参与此项工作的地质、计算机等专业技术骨干,按照技术要求逐一认真审查,并加强与省储量评审中心、厅信息中心的沟通,在确保所提交的经修改的成果报告与经修改的成果数据库完全一致,且符合要求后再行上报。四是承担矿区核查成果报告评审的单位要保持审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安排、加大力度,做到随到随审,随审随交换意见,并落实专人一对一地跟踪成果报告按初审意见修改的情况,同时做好最终成果报告的复核与接收工作。五是承担单矿种汇总的单位要超前安排、提前介入,落实骨干人员、配置优良设备,在加强与省储量评审中心、厅信息中心联系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单矿种汇总工作。

  

  附:四川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矿区核查承担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一览表(略)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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