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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经信信[2011]26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经信信(2011)263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信息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本市申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采取书面方式。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区县经委(商务委)或信息委〕。

  (二)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严格预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应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齐。各区县于2011年6月3日前将经预审汇总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和项目申报材料(四份)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级物联网基地所在区县推荐的项目不超过5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2个;其他区县推荐的项目不超过3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1个。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区县项目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初审结果,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经初审汇总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联系方式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电子信息产业处 贺奇 电话:23112611,黄佳 电话:23112646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03室

  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 王勇 电话:54679568*1304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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