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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27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专家论证

  实地评估后,评估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报告上交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五)评估报告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在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定后签署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六)结果认定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估结果后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时间。

  公示结束后,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确定,并正式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工作制度

  (一)公示制度

  评估结果在正式认定前必须经过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如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否决制度

  凡经查证确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在评估后发现的,将取消评估认定结果:

  1、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向参与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私自挂靠、异地办班、恶意竞争、只收钱不培训等严重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4、包庇学员考试作弊的。

  (三)回避制度

  评估专家如发现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与评估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应主动提出回避,并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培训机构在接受评估时,如发现本单位与评估专家或其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有权提请该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回避。

  (四)保密制度

  所有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透露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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