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情况以及监管场所安全和重大执法活动的信息。对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会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移送侦查机关的同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针对执法活动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

  

  八、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以及相关部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对人民群众反映诉讼活动中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交由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经费、装备等保障体系,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社会媒体要加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和支持诉讼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诉讼监督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扩大诉讼监督的社会效果。

  

  十一、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工作程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