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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全国“十一五”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2080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精神,各级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数字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计入各区市文化广电部门固定资产账目,由各区市文化广电部门承担管理职责。各级文化广电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与当地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承办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协议,明确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放映设备管理使用、检查维护等相关制度,督促当地承办单位做好数字放映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放映工作状态。同时,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要增设放映设备维护站,统一承担全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巡检、维修和放映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落实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可持续开展

  政府补贴资金投入是现阶段实现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开展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市农村公益电影数字放映设备已经进入故障多发期和更新期,市财政将对五市放映设备更新维护经费给予40%补助。各有关区市要严格落实市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贴资金投入机制,将配套资金列入年度常规预算项目,为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用途合理、足额发放。各级财政、文化广电部门要加强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发放、成效等方面进行检查。各承办单位要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放映劳务费,为每位农村放映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主动向当地财政、文化广电部门报告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区市要在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和放映设备更新维修经费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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