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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深入开展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改造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切实改善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市(以下简称远郊区县城)环境,提升群众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原则,按照“完善基本功能、配套基础设施、美化居住环境、规范小区管理、提升小区品质”的要求,2011年远郊区县(自治县)计划完成66个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今年6月底前,各远郊区县(自治县)至少要完成1个居住小区综合整治任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对临主干道的居住小区全面实施综合整治。通过实施综合整治,切实改善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环境,进一步提升区县城形象,让广大市民共享城市建设发展成果。 二、整治内容 (一)房屋整治。对外墙墙面进行整修改造,统一规范外窗、雨棚、防盗网、空调室外机、晾衣架等附属设施。对临街房屋,要参照主城区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的要求和标准,体现巴渝特色。拆除屋顶乱搭乱建,修缮渗漏屋面,屋面可进行“平改坡”。更新楼道等公共空间墙地面、栏杆扶手,规整强弱电线路,有条件的可设置单元防护门。 (二)环境整治。通过补绿、扩绿、边坡绿化等形式增加居住小区绿化面积,有条件的可补种大树及新增小品建筑、雕塑、水景等,提升景观档次。翻修改造损坏的人行道、车行道,改善道路照明。对居住小区周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进行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对居住小区围墙进行透空透绿改造,归整架空线缆,清理户外广告,规范店招店牌。 (三)设施完善。整治更新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封闭垃圾道,改造和完善排污、环卫等设施,完善消防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居民文化宣传栏、文化墙。增加居民健身、休闲场所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小区公共活动室。 三、进度安排 (一)制订方案。各远郊区县(自治县)要抓紧开展普查,全面摸清旧居住小区数量、存在的问题以及居民关心的整治热点,抓紧制订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治范围、整治内容、实施效果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治。各远郊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确保6月底前至少完成1个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其余30余个小区的综合整治要确保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检查考核。整治工作完成后,各远郊区县(自治县)要对整治工作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市里将对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市城乡建委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大统筹协调和指导力度,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各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此项工作将纳入2011年度市政府对区县目标督查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各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动、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要细化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期,采用经济适用的技术措施,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真正把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办成一件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 (三)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加强居住小区日常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切实抓好居住小区日常维护和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加强居住小区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居住小区管理制度化、常态化,推动城市环境大改善、城市形象大提升。 附件: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任务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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