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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高。一是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开不充分。单位内部的活动通知、人事任免及各类会议情况等方面信息较多,涉及民生的、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如房屋拆迁、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卫生医疗、食品安全等方面信息较为缺乏。如市审计局,公布的信息绝大部分为单位内部活动新闻,有发文机关标识和文号的政府信息极少。二是个别单位将不得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如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请示件公开(如榕住综〔2010〕85号、榕住综〔2005〕39号),市自来水公司越权将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予以公开。 5、主动公开信息报送公共查阅场所不及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8〕58号)要求各公开单位应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报送市档案馆。不少单位未及时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据统计,今年1-3月市本级公开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41条(份),但市档案馆接收到各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只有753条(份),还有388条(份)公开信息未及时报送。如市交通委1-3月主动公开信息有142条(份),只报送73条(份);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1-3月主动公开信息23条(份),1条都未报送。 三、整改要求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透明、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公开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定分管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义务。 2、要尽快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一步提高《目录》分类的科学性。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公开单位应参照市政府办公厅的做法,尽快修订完善本地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一步科学规范《目录》分类,及时更新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我市各级各有关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争取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要继续做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公共查阅场所工作。市直各公开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8〕58号)明确的报送内容、时限、要素、格式等要求,进一步及时、规范地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市档案局作为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报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个月各单位政府公开信息报送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各相关单位。 4、要抓紧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工作动态监测。《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1年度县(市)区及市级机关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1〕1号)已将政府信息公开列为我市今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要抓紧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公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准确掌握工作动态,为开展绩效考核提供定量分析数据。为提高数据采集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市直各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统一开设于“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未设于“中国福州”网站的24个市直公开单位,要尽快与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联系,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后台及数据迁移至“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应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专栏迁移建设工作。 5、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督查,继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推进工作落实。下一阶段,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应重点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调研检查。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本辖区各信息公开单位及时、准确、规范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报送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