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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9
【实施时间】 2011-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启动第三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销售零差率改革工作。5月31日前,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这一目标任务。

  

  二、加快“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工作进度。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规定,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工作,为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设区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各地“三核定”工作按时完成。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6号)规定,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制定补偿的具体办法,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保证基层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不降低,切实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机制,确保其公益性质。

  

  四、加快编外人员考核聘用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考核聘用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49号)、《关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考核聘用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发〔2011〕3号)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凡符合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聘用条件的编外人员,各地要及时办理考核聘用手续。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要加强指导,确保编外人员考核聘用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第一、二批改革县(市、区)工作经验,鼓励创新,发现典型,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附件:福建省第三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县(市、区)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第三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改革县(市、区)名单

  


  福州市:永泰县、闽清县

  

  漳州市:华安县、云霄县、平和县、诏安县

  

  泉州市: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

  

  莆田市:湄洲岛管委会、湄洲湾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明市:宁化县、建宁县、明溪县、尤溪县、大田县

  

  龙岩市: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

  

  宁德市: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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