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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9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接上页]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停车场类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一、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一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一半者;二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和建筑物首层专业停车场或腾空的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

  (二)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十、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心城区的机场、车站、码头、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场、拖曳扣押指定的停车场,主营服务属于市物价局定价的配套停车场,全市性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其他类型停车场向所在区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十一、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十三、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原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及依据汕价〔2002〕46号文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汕头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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