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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质监特设发[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开展对瓶装工业气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许可资质(危化证、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等,特别是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2010)第6.3条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发现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依职能积极配合辖区质监、安全监管和市政部门开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区县市政市容委燃气部门技术认定的情况下予以立案查处。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要牵头组织本辖区市政、安监和城管部门,开展对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联合检查,检查工作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沟通。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4月)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做好瓶装气体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召开专项会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至10月)

  各部门按照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由市区两级质监部门牵头组织,采取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各区县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和市级监管部门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协调沟通,发挥综合治理效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

  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并完善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协调,强化信息沟通

  (一)各区县市政、安监和城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辖区质监部门查处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非法违法问题及时反馈给质监部门。

  (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每月底前,将本辖区开展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见附件)书面报送市局特设处,上报内容应包括辖区市政、安监和城管部门检查时发现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2011年12月10日前,将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局特设处。以上上报内容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市质监局定期组织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安监局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共享专项治理工作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对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依法严厉打击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状况,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市政市容委、安全监管局和城管监察大队(分局)要积极主动向属地政府汇报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在属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同时也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公众对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

  

  填报单位:

  
检查单位数(家.次)出动检查力量(人次)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份)罚款额(万元)
    
检查气瓶(只)送检气瓶(只)报废处理气瓶(只)办理气瓶登记(只)
    
持证气瓶充装人员数量(人) 
持证气瓶检验人员数量(人) 
发现的问题 
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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