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农牧[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成农牧〔2011〕31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彭州市畜牧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今年以来,全市畜牧业发展总体情况良好,继续保持了平稳发展态势。目前,畜产品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养殖效益较好,各地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畜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生猪原种(曾祖代)场建设,发展产业高端

  

  着力推进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原种(曾祖代)猪场项目建设,市和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加大项目的推进力度。同时,加快生猪一、二级扩繁场建设,重点放在规范和完善种场基础设施上,通过改善基础条件、增添设施设备、强化管理,尽快提升种猪场的生产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宝塔型”生猪良繁体系,占领产业高端。

  

  二、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培育畜牧经济新的增长点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依托自然资源优势,顺应市场需求,积极发展经济效益好、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的特色养殖,培育畜牧经济新的增长点。当前,要按照《成都市放养鸡标准化试点示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标准和规范,重点发展 “放养鸡”、“特种野猪”、“跑山猪”。

  

  三、开展畜禽标准化场(小区)示范创建,提高规模化水平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按照市农委《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创建品牌,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今年要完成61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创建任务,提高畜禽规模化养殖水平3-4个百分点。

  

  四、承接产业转移,挑起助农增收的大梁

  

  按照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一圈层退出了养殖业,二圈层部分地区也将逐步退出养殖业。为稳定我市畜牧业发展,三圈层区(市)县要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承接畜牧产业转移,挑起助农增收和保障我市畜禽产品供应的大梁。

  

  五、挖掘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潜力,扩大生产

  

  近年来,在中央、省、市扶持下,我市建成了一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技术指导,引导其规范和完善生产管理措施,优化品种结构,应用畜牧新技术,挖掘生产潜力,及时补栏,扩大生产,提高出栏率。

  

  六、加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畜牧生产水平

  

  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畜牧兽医人员技术水平。以“科技赶场”、“科技下乡”、“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重点推广猪三元(dly)杂交技术、规模猪场健康养殖和清洁生产关键技术、优质肉鸡良种生产技术、蛋鸡产业化与无公害鸡蛋生产技术、畜禽疫病综合防制等技术,进一步提高养殖场(小区)的生产技术水平,增加经济效益。

  

  七、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集中抓好“春防”、“秋防”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加大日常防控和疫情监测力度,加强突发疫情处置能力,确保我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八、实施种养结合,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牧业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畜-沼-草、畜-沼-粮”等种养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同时要加大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节水养殖等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技术,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能通过简单的“关停转”的方式来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以保持畜牧业发展的基础。

  

  九、发挥生猪调出大县作用,勇担生猪产业发展的重任

  

  邛崃市、大邑县等6个生猪调出大县,要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市生猪生产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担负起生猪产业稳定发展的重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