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1]52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七条  市财政局委托评审中心接受推荐(自荐)材料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登记的专家,即加入专家库,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适时颁发《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聘书》。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工作授权评审中心实施。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新规定,并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是否在已参加的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经复审或考核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可以随时办理取消资格和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如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故意损害项目单位的正当权益、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形象的活动等,经查实一律取消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聘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