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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四)保障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广大农民群众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特别是土地权益、居住权益和资产权益不能受到侵害。在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要充分保障和体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让农民全过程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酝酿、讨论、审核和实施,全方位参与新型农村社区的经济、文化、政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试点政策和措施宣传到每家每户,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良好氛围。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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