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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等设施的建设。

  

  (四)公开公平,规范管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切实规范运营和租赁管理程序,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和供应对象,严格资格审核和轮侯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全市统筹、各区负责、机构运作”的原则执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政策的拟订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调查、建设项目的落实、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承担。

  

  (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现阶段,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条件、标准和申请方式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定向供应和经营管理。政府重点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井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其他市场主体通过配建等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的约定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经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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