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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实行差价购机原则,农机购置补贴继续采取直补的办法,即由市级财政和农机部门按计划补贴机械数量和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资金划转生产厂家或经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责任状管理。 3.“水稻种植机械化”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须由实施单位分别于5月31日和7月10日前按“实施计划”和“实际完成”两次申报(见附表2、3);“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示范镇”项目须由实施单位于5月31日按要求申报,经市财政、农机同意后实施,并于10月30日前申请市财政、农机部门联合考核验收(见附表4);“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 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须由实施单位按“省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示范县(区)”要求实施,市将分夏、秋两季考核验收。以上项目资金凭市财政、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单到当地财政部门报账。 4.农机“其他项目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并实行财政报账制。 附表1:苏州市2011年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农业机械购机申请表(略) 附表2:苏州市辖区2011年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申请表(略) 附表3:苏州市辖区2011年水稻种植机械化"以奖代补"申请表(略) 附表4:苏州市2011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示范镇"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