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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政策”调研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相关港口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实现港口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开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政策”的调研工作,现特向你单位进行书面调研(调研内容详见附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c.gov.cn/)。 本次调研分典型调研和全面调研,典型调研请各相关港口运营单位按照时间要求报部,全面调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组织开展,连同典型调研材料汇总后报部。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你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填表说明认真组织填写并梳理汇总填报内容,典型调研请于8月30日完成,全面调研请于10月30日完成。 联系人: 李德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 电话:010-65292617; 任增金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电话:010-84199183,13811268991 调研表电子版发送到renzengjin@pdiwt.com.cn,纸质材料请寄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国子监街28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任增金收,邮编100007。 附件:调研表及填写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政策》调研表 一、联系信息表
注:(1)“/”栏可以不填; (2)本表用于典型调研和全面调研。全面调研中,本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等单位填写,同时组织本省(市)的港口管理运营单位填写并汇总。 二.码头基本状况调查表(1/2) 港口名称 :
续上表(2/2)
注: (1)全国范围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渔港和军港兼营商港业务的,其商用业务部分填写本调查表; (2)调查表中应填写1000(300)吨级及以上海轮(内河)生产用码头泊位; (3)调查表中数据的截至时间为2010年12月; (4)“单位名称”填写泊位经营人或泊位拥有者; (5)“泊位属性”根据功能填写公用泊位或企业专用; (6)“结构型式”根据结构特点填写重力式、板桩、高桩、皮带机斜坡、缆车码头或其他; (7)“主要用途”填写专业化(集装箱、煤炭、金属矿石、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散装粮食、散装水泥、客运、滚装)、通用散货、通用件杂货、客货、多用途、或其他的一种。 (8)“结构靠泊能力” 依据正规设计文件填写。对于没有正规设计文件的泊位,填写泊位实际靠泊的船舶吨级; (9)“核查靠泊能力”当码头泊位依据《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运发〔2006〕81号)进行了核查工作时,填写通过核查的码头靠泊吨级。没有进行核查的,不填写; (10)“投产年份”填写泊位实际投入使用的年份; (11)“竣工验收年份”:填写泊位竣工验收的年份。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填写; (12)“核定能力”填写最近经过核查的泊位综合通过能力; (13)“实际最大吞吐量”在使用中的历史最大年吞吐量; (14)“改造升级投产年份”当泊位经过改造升级时,则填写最近一次改造升级后的投产年份; (15)维护加固是指不改变码头水深而为了安全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对加固; (16)结构改造升级是指改变码头水深而为了安全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对加固和必要的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水深不变的改造; (17)本表用于典型调研和全面调研。全面调研中,本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等单位组织本省(市)的港口管理运营单位填写并汇总。 三、典型码头检测、评估情况调查表
注:(1)每个独立的码头,每检测一次填写一行,连续填写; (2)检测包括使用单位自行检测或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3)检测内容填写具体的结构或结构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