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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使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工作目的 加强对北京市建设类专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北京市建设类专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保护培训机构和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市建设行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二、评估工作原则 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客观、公正、透明,严格评审。 三、评估工作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网站上公布的建设类培训机构及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会员单位。 四、评估工作周期 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周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当年正式设立登记的培训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评估。 五、评估主要程序 (一)评估申报培训机构根据《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提出评估申请。培训机构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对填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 (二)资料评审 评估专家组对培训单位的评估申请和自评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实地评估方案。 (三)实地评估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提前通知被评估单位实地评估时间。实地评估内容包括:(1)被评估单位领导作自评报告;(2)专家组现场考察;(3)专家组查阅有关档案资料;(4)专家组主持召开学生及教职员工座谈会;(5)专家组内部交流,并就形成的初步意见反馈被评估单位。 (四)专家论证 实地评估后,评估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报告上交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五)评估报告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在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定后签署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六)结果认定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估结果后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时间。 公示结束后,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确定,并正式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工作制度 (一)公示制度 评估结果在正式认定前必须经过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如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否决制度 凡经查证确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在评估后发现的,将取消评估认定结果: 1、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向参与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私自挂靠、异地办班、恶意竞争、只收钱不培训等严重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4、包庇学员考试作弊的。 (三)回避制度 评估专家如发现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与评估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应主动提出回避,并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培训机构在接受评估时,如发现本单位与评估专家或其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有权提请该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回避。 (四)保密制度 所有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透露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