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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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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增强广大养殖户养猪致富的信心;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标识,完善防疫制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及保监会的要求,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佩戴保险专用统一标识。各区(市)人保财险公司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佩戴及防疫档案建立工作,确保投保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佩戴率达到100%,并建立齐备的防疫档案,保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协保员制度。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四)成立定损调解委员会。成立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市能繁母猪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投保人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青岛保监局、金融办负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承保公司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指导承保公司依法守信经营。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协助承保公司对能繁母猪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提供承保及理赔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规避能繁母猪保险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鼓励承保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全市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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