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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议通过的《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10〕59号)精神,建立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的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协调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二)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

  

  (四)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五)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依法、合理、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六)接诉登记、移送受理、办理回复等全过程信息互联互通。

  

  二、工作流程与要求

  

  (一)接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环境污染投诉公开电话,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实行首接登记跟踪督办制,不得拒绝接受群众投诉。

  

  对群众设诉的环境问题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对登记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擅自销毁,并严格保守投诉人秘密。

  

  对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时协调办理。

  

  (二)移送:接诉部门对接到的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本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群众投诉案件应在登记后根据职能职责并按以下方式进行移送。

  

  1.移送方式:接诉部门可采取三方通话、录音电话、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进行移送,并确认移送到位,留证备查。

  

  接诉部门移送完毕后应告知投诉人移送的时间、移送的方式、接受移送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留证备查。

  

  2.移送时间:接诉部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案件,按照紧急投诉与一般投诉的时间要求进行移送。

  

  (1)立即移送:对难闻臭味、严重噪声、饮用水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威胁群众健康或危害环境安全的群众投诉应立即移送。

  

  (2)按时移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群众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并说明原因。

  

  3.移送级别:根据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的种类和影响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移送。

  

  (1)分类移送:接诉部门应当按照群众投诉的特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归口分类移送同级行政主管部门。

  

  (2)分级移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影响程度和办理级别的规定,确定由本单位牵头办理的,应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跟踪办理的,应移送当地人民政府。

  

  (3)特别移送:对群众投诉涉及项目的第一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特别移送,为第一移送单位。

  

  移送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环保部门协调处理。仍有分歧的,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4.移送格式:(见附件2)。

  

  (三)受理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群众投诉和部门移送投诉,形成案件编号并将受理情况和案件编号予以公开。对直接受理的投诉应当时告知投诉人已受理情况、案件受理编号及查询方式;对移送案件应当由接受移送案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案件受理编号及查询方式。

  

  受理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牵头办理:

  

  1.办理级别。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的群众投诉。办理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技术等问题需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的,应及时协商市政府有关部门。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群众投诉问题,由环境污染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商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协商未果的,函告市级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影响或危害重大的,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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