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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厦教综[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教综〔2011〕10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小学:

  

  现将《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厦门市2011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2011年秋季我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简称片区,以下同)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适龄儿童为今年小学招生的主要对象,报名时间为8月14日、15日两天。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报名时间为8月20日、21日两天。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三、报名条件

  

  (一)片区招生对象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上学)。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满足“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1)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0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3)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以上,目前仍在厦务工。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

  

  四、招生办法

  

  (一)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三)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持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详见招生办法第四项),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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