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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中心应做好日常的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 (二)逐步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必要的子专家库; (三)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复审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应当按照日常管理的要求,建立入选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财政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通过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自行聘请,自行聘请专家的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并能胜任的工作;坚持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退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信息资料; (二)受邀参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相关的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对被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被评审项目是否获得专家通过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底稿,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私自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不收受被评审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 (六)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或联合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采取按专业类型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中心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按照参加评审项目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参照本市相关业务的报酬标准支付一定的专家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受评审中心委托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的,应向评审中心提出需求,在评审中心监督下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经受托评审机构要求,也可以通过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评审中心应配合做好选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选取必要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所选专家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接受与否的回复。凡已表示接受通知的专家,除因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外,应按时参加有关评审工作。评审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四条 遇有特殊需要,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及时办理专家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及受托评审机构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心应经常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组织或委托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备注: 1.本表若有栏目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2.请随表将有关学历、职称证明等复印件一并附上,寄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 3.通讯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9楼; 邮编:200011 电话:63185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