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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接上页]
--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公园每天有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体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及队伍的管理。地、州、市要普及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加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重视培养指导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及高危险性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逐步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持证上岗制度。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积极开展户外运动,发展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的能力。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进一步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建立健全体质测试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开展适合国民体质与健身特点需求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健全全民健身科研机构,扩大研究人员队伍,提高研究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本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全区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做好对国家、地方及行业系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保障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当地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各部门、各行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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