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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接上页]


  2.《贺州市引资备案登记表》(已备案登记的原件);

  

  3.《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领呈报表》(附件二);

  

  4.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5.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由企业出具并经过市统计局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及设备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6.引资者引资过程中工作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与发放

  

  1.市招商促进局接到申报材料并初审合格后,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招商、财政、人事、统计、监察、审计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认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总额;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奖励标准计算出项目引资奖励金额,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受益的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属市本级财政受益的项目,由市财政负责奖励,属八步区、平桂管理区财政受益的项目,由八步区、平桂管理区财政上解市财政后拨付。市本级奖金、八步区及平桂管理区上解市财政的奖金,由市财政核拨到市招商促进局统一对引资者颁发奖励。

  

  2.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由市招商促进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

  

  (二)奖励金由市、区(管理区)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资金的来源。

  

  (三)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贺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贺政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表(略)

  

  2.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领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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