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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访谈时,由检查评估专家抽取确定被访谈人,每人访谈时间不超过10分钟,在访谈开始前予以说明,到时间即停止访谈。被访谈人不能拿着文件等材料翻看。 4.对医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时,原则上访谈正职,如有特殊情况可访谈副职。
注:1.中西医结合人员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 ②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同时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历或学位;或系统学习中医(西学中班)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入选地市级以上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并结业。 ④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同时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临床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2.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是指毕业于中医药院校或中医护理专业;或毕业于西医药院校,进院三年内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时间≥100学时。计算方法为:分子为毕业于中医药院校或中医护理专业的人数+毕业于西医药院校,进院三年内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时间≥100学时的人数,分母为护理人员总数。 3.医院领导班子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党政领导。 三、临床科室建设(230分) 说明:1.由专家在不含重点专科的其他临床科室中随机抽取确定被检查的临床科室。抽查的科室中中医类别中医或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总数应≥3人,以便检查。 2.检查病历时要由专家随机抽取中医类别中医或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中西医结合人员书写的病历,不应由医院提供(下同)。 3.对3.1进行检查时,如有内儿科、针推科等,检查时可算2个科室,即认为其设置了内科和儿科(或针灸科和推拿科)。中草药房、骨科、名医门诊、专家门诊、名中医工作室、中西医结合专家工作室不扣分。 4.对3.2、3.3和3.6项进行检查评估时,从全院抽查2个临床科室(重点专科、口腔科、麻醉科、产科、心外科、神经外科除外)进行检查。对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5.对3.6,检查医生掌握技术情况时,可是本科常用的,也可是中医基本技能。检查医生掌握方剂情况时,可从医院制定的方剂目录中抽或由专家确定。 6.处方情况评价方法:查看2011年某月份报表,并抽查其中一天的处方。如该天处方比例远低于该月份一个月的处方比例,则再抽查另外一天的以进一步核实。
注:1.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2.《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试行)将于近期下发。 3.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优化是指对诊疗方案进行更新和修订。 4.中医诊疗设备(含民族医诊疗设备)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软件)。检查时可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09〕116号)推荐的设备,设备功能相同即可,设备的生产厂商无须一致。 5.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中医类服务项目。 6.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7.中成药和西药在一张处方中的按中药处方计算,计算时应分别计入中药处方数和处方总数。 四、重点专科建设(120分) 说明:1.对每家医院的2个重点专科(专病)进行检查评估,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该部分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2.各医院被检查评估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单位选查4.3项。 4.对重点专科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时,原则上选择非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如无其它继承人,则可访谈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