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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颁布之日起,原由各局自行制定报备我局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驾驶证,各局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确定是否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操作游艇。 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 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 《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2.无色盲、色弱; 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4.口头表达无障碍; 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其《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 第八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 从事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应按《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见附件2)和《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进行(见附件3)。 第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 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仍然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