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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8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81号――关于防止德国出血性大肠杆菌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81号)


  

  
关于防止德国出血性大肠杆菌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5月27日报告,德国自2011年5月份以来出现了严重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引起的溶血性尿毒综合征(hus)病例,目前已确认病例276例,其中死亡3例。为防止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德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德国的入境人员,如发现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来自德国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旅检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德国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

  

  四、出血性大肠杆菌主要通过食物、水源和直接接触传播。被污染的禽肉、猪牛羊肉是引起人类感染的主要来源,水果和蔬菜也可携带该致病菌。旅行中一旦出现上述症状,要及时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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