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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四[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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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九、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 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 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四、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五、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和2008年1月31日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

  


  申请企业: 

  申请行业:专业:

  申请性质:等级: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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