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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63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大板电厂新建工程2×600MW空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大板电厂新建工程2×600mw空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的函

  (环办函[2011]632号)


  

  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大板电厂新建工程2×600mw空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的请示》(大电综合〔2011〕14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麻斯他拉嘎查境内。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环审〔2004〕589号文件批复了大板电厂新建2×600兆瓦空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600兆瓦亚临界直接空冷发电机组,配2×2080吨/小时亚临界循环汽包煤粉炉;建设高效静电除尘器;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并安装气气热交换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预留脱硝装置空间;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的烟囱;建设运煤铁路专用线、储煤、储灰、废水处理等设施。工程投资预算46.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9822万元,占总投资的10.7%。该工程于2007年9月28日开工建设,现已完成工程投资约40亿元,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已基本建成。

  

  经复核,该工程建设地点、规模、性质、项目组成与原环评批复一致。在满足环审〔2004〕589号文件要求基础上,工程增加了储煤场四周防风抑尘网、废水事故池等环保措施。在落实复核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复函要求后,综合各方面因素,从环境保护角度我部同意你公司的复核申请。

  

  二、项目下一步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为满足国家现行环境保护要求,应于2013年年底前建成并运行scr烟气脱硝设施,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

  

  (二)按照我部《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要求,将已建的脱硫烟道旁路实施铅封。

  

  三、项目试生产前,应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复核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赤峰市环境保护局。

  

  五、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04〕589号文件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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