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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预算信息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预算、决算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主动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公开的预算和决算要完整、真实、细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沟通和协调,按照本级人大和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积极稳妥地推动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省直部门以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通过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附表格样式)。市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主要内容和公开形式。各地、各部门对公开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要做出通俗易懂的说明,并与部门预算同时公开。

  

  四、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五、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好涉及预算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做好依申请公开的服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程和应对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共同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制定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稳妥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人大相关机构的沟通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和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多种方式解答来自各方面的咨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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