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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青岛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提升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效果,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全面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提倡科学用水、合理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完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推动节水减排和污水再生利用,努力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节水“三级”管理网络,健全并落实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措施,推动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确保2011年6月底前全面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顺利通过省级预审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的复查,保持国家节水型城市荣誉称号,并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长效机制,为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范围和组织领导 实施范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组织领导:建立青岛市节水型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负责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迎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定期调度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将重点难点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负责组织准备迎检现场、考核档案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按照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同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和联络。 四、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6项,是国家节水型城市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 1.法规制度健全 (1)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法制办 (2)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法制办,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1)有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2)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3)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3.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市政公用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青岛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日报报业集团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考核指标 7.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专项规划,或者在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