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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接上页]
15、规范证据的记载和认证说理。裁判文书应详细记载当事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应阐明法院采纳或不予采纳证据的理由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公开

  16、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不能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当事人对执行信息的即时自助查询。

  17、做好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工作。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各法院全体执行人员集中接待本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将接待情况制作笔录入卷备查。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笔录入卷。

  18、加强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建设和应用。扩大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息查询审批制度,明确执行人员的查询工作职责、期限和程序。执行信息查询中心自动记录和统计查询情况备查,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听证公开

  19、进一步明确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司法赔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及其他在开庭审理程序之外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20、建立健全听证公开工作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告听证事项、设定听证程序、组织旁听听证等,可以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六、文书公开

  21、健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审核程序。根据各类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坚持审慎、适度公开原则,明确裁判文书的公开标准,确保上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质量。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在上网时可对裁判文书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22、建立诉讼档案的网络查询平台。加快推进诉讼档案的电子化,建立社会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实现诉讼档案资源利用的网络化,提高诉讼档案查阅效率,推动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的落实。

  23、扩展裁判文书及相关案例的公开渠道。着力提高《审判前沿》、《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等公开发行出版物的编纂质量,重点公布典型性强、公众较为关注、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充实北京法院网的案例信息库。

  七、审务公开

  24、全市各法院均应建立互联网门户网站。在网站上全面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职能以及非涉密的审判工作情况、统计数据、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结合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设立网络查询终端,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程、监督法院工作。

  25、完善“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扩大“12368”服务系统在全市法院的覆盖范围,加大对“12368”服务系统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选择通过“12368”服务系统了解司法信息。进一步丰富诉讼指南、审判流程、庭审程序、文书样式等静态信息,进一步加强“12368”服务系统与审判信息系统、执行信息系统的衔接配合,确保反映案件进展情况的动态信息准确、及时。

  26、规范法院开放日活动。建立定期开放制度,每个季度至少确定一天作为法院开放日。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开放活动,邀请社会公众参观人民法院审判区域和适宜开放的办公场所,指定专人向社会公众介绍法院情况,把司法公开与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人民法庭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开放日活动。

  27、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通气会以及组织集体采访和互联网访谈、接受媒体专访、答复记者问询、发布新闻稿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法院工作信息。对于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主动发布信息,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

  28、建立健全涉诉舆情应对机制。在突发涉诉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舆情分析评估制度,对于敏感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宣判前应当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的舆情状况,提前制定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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