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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粤高法发〔2011〕2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为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广东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排头兵。

  

  3、推进司法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其它事项一律予以公开。

  

  (2)及时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公开司法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公开。

  

  (3)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全面、完整地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各个重要环节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和遵守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止无序公开和选择性公开,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统筹规划和配套实施。

  

  4、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的基础上,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示范法院要紧密结合本院、本地实际,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特别要在完善庭审公开、听证公开、审限公开、执行公开的制度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工作公开的机制,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司法公开请求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公开内容

  

  (一)立案公开

  

  5、全面公开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立案工作各个主要环节的信息;实时公开各类案件的收、结、存案情况。

  

  6、公开本院管辖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举证要求、办理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提示以及主动执行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和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等内容。

  

  7、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的导诉人员,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辅助性工作,热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8、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9、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中将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事实和法律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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