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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低碳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广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快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行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911号)和省经信委《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1年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37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定于6月11至17日举办2011年广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的主题为“节能低碳新生活 公共机构做表率”。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低碳体验活动

  

  6月14日定为“低碳体验日”。各级公共机构除信息机房等特殊场所外,办公区域空调、公共区域照明停开一天;6层以下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原则上停开电梯,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公共机构建筑所有景观照明灯、装饰用灯关闭一天。倡导低碳出行,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公务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或拼车出行。

  

  (二)开展抵制商品过度包装活动

  

  各公共机构要在本机构内部及下属公共机构开展主题为“抵制过度包装,引领绿色消费”专项活动,向工作人员发出倡议,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提倡俭素为美,反对奢侈浪费,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带头使用环保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及洗漱用品。

  

  (三)开展废旧灯管、电池回收宣传活动

  

  结合我市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各公共机构要广泛宣传随意丢弃废旧灯管、电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普及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的相关知识,把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

  

  (四)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成就

  

  在宣传周内,各公共机构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充分总结“十一五”节能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采用悬挂横幅、宣传标语、公益广告等多种灵活生动的方式,在机构内部和向全社会开展节约用能、低碳工作、低碳生活等宣传活动。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和节能宣传工作,把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公共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以身作则,带领和支持全体工作人员参与低碳体验等节能活动,积极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认真做好总结。宣传周结束后,请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认真总结活动情况,于6月23日(星期四)前将总结报告和活动图片等资料送至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广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代章)

  


  
广州市低碳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代章)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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