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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环境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环境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新安江苯酚污染、苕溪饮用水源水质异常、富阳市壶源江水质异常等水环境突发事件,严重威胁钱塘江和太湖流域居民的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水环境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区、县(市)政府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饮用水源安全工作,切实开展水环境整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二、齐抓共管,切实贯彻落实《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是一项流域性、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关系到上下游流域的水质安全和各产业、各行业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周密部署水环境整治各项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控制污染,消除污染源,确保水质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三、加强协调,积极应对威胁饮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完善辖区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违法排污企业查处和污染源监管力度,对存在污染隐患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及时通知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治,未能完成整治的,要依法报请政府予以停产或关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三)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水质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密切关注水质变化情况,如发生涉及建德将军岩等市界进出入境断面水质下降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与省环保厅报告,由省里帮助协调处理,防止因外市来水水质下降导致我市水质进一步恶化。

  (四)水利部门要负责做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特别是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协调,合理调度下泄流量,提高下游地表水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对重点流域要实施有序用水控制,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取水,暂停电镀、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工业企业的自备水取水,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工业企业。

  (五)对水质超标严重的河段流域,各区、县(市)政府要采取有效的减产、减污措施,对电镀、化工、造纸、印染等高用水量、高排放量的行业率先实施用电控制;对已列入节能减排关停计划的企业提前实施关停,必要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富阳市壶源江锌化工、造纸,萧山区浦阳江机械加工,建德市兰江化工等相关企业要立即实行停产整治,未经验收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同时,要抓紧建立备用水源,以应对突发污染事故;对供水规模大、覆盖人口多的水厂,要尽快开展深度处理制水工艺的可行性研究并及早组织实施,以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确保供水安全。

  (六)自来水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水厂密切关注水源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减轻危害。

  (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全力降低污染影响。

  四、落实举措,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排查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医药、冶炼等行业;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路、水上危化品运输的车船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公路、水路危化品运输的安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农业、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严格依法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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