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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各区政府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储备的土地,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 第十四条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6〕8号)的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局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竞标确定建设项目法人主体,市国土资源局为中标企业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各区人民政府储备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及土地供应相关手续。 普通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土地储备目标责任书,和政府其他重点工作同步安排,同时督查,统一考核。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征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给予资金奖励和等额的用地计划;对于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核减与未完成土地储备量等额-的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 严禁开发企业与村(组)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违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用地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郑州市市内五区,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