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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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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收滞纳金;职工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方案下发前已办理参保缴费职工不能重新按此政策计算缴费;参加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欠费政府承债或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十一)政府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十二)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业剩余国有资产变现,可用于支付企业改革职工相关债权,结余部分上缴国投公司。

  

  (十三)本方案适用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

  

  四、时间安排

  

  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自2011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解决好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关键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社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职工身份认定和政策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支付和承债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和有无能力补缴欠费的认定牵头工作;市社保局负责核算企业和职工个人欠费情况、收缴欠费和贴息贷款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作用,采取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召开职工座谈会、现场解答疑问等宣传方式,使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了解和掌握政策要点,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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